盐城市公布涉气典型案例(第二批)
来源:bob体育 发布时间:2025-12-31 23:15:17为严格贯彻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要求,从严打击涉气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充分的发挥典型案例警示震慑作用,推动企业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现公布第二批
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盐城市大丰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用电用能监控预警线索对江苏某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该公司1号岩棉生产线号岩棉生产线仍在生产排污,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落实全线停产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要求。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理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控污染物排放”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二)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的规定,盐城市大丰生态环境局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处罚款5万元。
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是保障区域空气质量和公众健康的关键举措,生态环境部门对该类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坚持“零容忍、严查处”。本案警示各类企业,必须严格遵守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要求,切实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减排措施,主动减少污染物排放,共同守护大气环境质量。
二、江苏某科技有限公司涉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依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该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依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依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一定的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该公司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依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盐城市射阳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做立案调查,并同步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
该公司在立案调查期间任旧存在废气超标排放行为,暴露了企业环保主体责任严重缺失。盐城市射阳生态环境局以“零容忍”执法彰显环保法律刚性,通过行政处罚与生态损害赔偿的组合拳,倒逼企业落实治污主体责任,同时为同类企业敲响警钟,推动行业从“被动应付监管”向“主动合规治污”转型。
三、盐城市某塑业有限公司涉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依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
2025年11月24日,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大气集中攻坚帮扶组会同盐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重污染天气管控要求,对盐城市某塑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东侧车间3号塑料粒子生产线正在生产,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车间大门敞开,配套的二级活性炭装置未运行。
该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依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一定的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依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盐城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做立案调查,并同步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
配套环保治理设施的稳定运行是企业排污合规的底线要求,也是公司实现长远健康发展的立身之本。本案提醒各类企业,必须将环保理念贯穿生产经营全过程,切实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主动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以实际行动守护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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